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价格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ShenZhen,缩写:PASZ。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价格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价格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
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围绕有关价格与市场方面的实际工
作、理论研究及相关业务,开展各项价格服务活动,以促进我市价格工作和价格理论水平的提高,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
制,协调价格关系、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反对价格垄断、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繁荣深圳经济,构建和谐深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发改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同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深圳市福田区本元大厦21B,邮编:518040。
第二章 职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是:在价格领域履行中介服务职能,通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发挥沟通交流、参谋咨询、组织协调作用,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为会员和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为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价格关系,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价格权益服务。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接受授权和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播价格业务知识。
(二)搭建政府与会员、企事业单位及公众联系的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价格培训、价格咨询、评估鉴证等活动,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中介服务。
(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搞好价格调控和价格管理;参与或承担价格诚信、价格听证、评估鉴证、成本测算、专家咨询和企业物价员培训。
(四)组织价格改革、价格监管及价格理论专题研究,举办研究论坛,为企业价格决策和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五)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价格协调业务,协商解决会员、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争议,协同解决不同行业间的价格矛盾,维护各方合法的价格权益。
(六)组织会员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开展工作经验交流,沟通信息。
(七)接受中国价格协会和广东省价格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承担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委托的事项。
(八)承担职能部门和相关组织授权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热心价格事务,自愿加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价格、收费等方面情况,提供学术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会员,特邀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以及顾问若干名,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正
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协商调整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 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平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
岁的,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 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 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 年6 月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